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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

添加人:工作服系列 添加时间: 2025-01-21 03:17:46 点击量: 1

  • 产品介绍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西境内建设项目施工要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导致其评估范围内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经地质勘查工作后发现具备工业价值的资源储量。评估范围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要求确定,并经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确认。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其中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自然资源部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除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委托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三)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无需审批。

      (四)建筑设计企业应在项目选址论证阶段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预查询拟建项目评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情况,优化建设项目选址,尽量避让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床,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建筑设计企业应依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立项文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见附件1)、项目用地坐标及评估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及已设矿业权情况。

      (五)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筑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见附件2),并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评审备案。

      (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备案,其中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不含7个工作日报告改时间),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参加评审。

      (七)建筑设计企业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4.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业权(政策性关闭和发证机关公告过期自行废止的矿业权除外),还需提交建筑设计企业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意向性协议)。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在8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不予压覆的决定,并将压覆审批结果发送建筑设计企业、矿业权人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相关审批信息应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并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和矿政“一张图”。

      建设项目获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后,建设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建筑设计企业应重新办理压覆审批。

      (八)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且建筑设计企业与矿业权人已协商完成补偿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矿业权人到拥有相对应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如矿业权人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矿业权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建筑设计企业提出申请的,登记机关可责令矿业权人限期办理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或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九)鼓励区域整体评估审批。已完成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区块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再办理压覆审批。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压覆调查区域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对经批准新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整体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统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十)取消已批复范围压覆评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与已批复压覆范围存在重叠的,仅评估新增压覆范围内的资源量。

      (十一)优化信息查询服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整合已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已完成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区块范围、经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等数据,建立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数据库并实时更新,纳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在线预查询,同时将评审备案进展及结果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开。

      (十二)改革储量登记方式。取消矿业权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整合纳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进行管理。

      (十三)简化矿业权变更手续。矿业权人同意压覆或建筑设计企业与矿业权人协商并已完成补偿,矿业权人可凭现存技术报告重新签订矿业权合同、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重新编审相关报告;重新签订的矿业权变更合同中明确压覆区域不得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条款,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只变更矿业权范围,其他证载信息不变,且变更缩小的面积可抵扣探矿权延续按规定需缩减的面积。

      (十四)明确压覆补偿。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主动与矿业权人协商,签订压覆补偿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承诺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时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的资源储量依据当前市场条件评估所应缴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十五)加强沟通协调。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要主动介入压覆补偿调解,按照既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顺利利地进行的原则,协调督促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审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供地。对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引导建筑设计企业与矿业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补偿事宜。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压覆矿产资源及涉及矿业权的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在上述区域新设立矿业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319号)同时废止。

      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由来、主管机关、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时间、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拟用地范围坐标、面积,拟投资规模。

      简述查询范围、评估范围的确定及依据;简述查询结果,理清查询范围内各矿区(矿业权、矿产地)、以往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的空间关系、历史沿革,确定本次评估对象。

      简述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矿产地设置基本情况;简述本次评估引用最近一次提交地质资料基本情况,包含勘查公司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资料名称、评审(备案、审批、认定、决议)情况、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情况,如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的,应简述压覆矿区范围内矿体工程控制程度、探矿工程及采样测试质量等,同时要提交与资源储量估算相关的原始地质资料;简述压覆矿区矿体(层)地质特征、矿石特征等结论性内容;简述压覆矿区开采现状、压覆范围及矿种。

      简述采用工业指标的依据,评述矿体估算方法及块段分割方法的合理性,估算参数及资源量类型的确定。

      分矿体(层)估算压覆资源储量,按矿区(矿业权、矿产地)分类汇总,明确压覆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

      评述建设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评述被压覆矿产资源的潜在社会经济效益;评述建设项目对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影响,对比分析建设项目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

      简要论述建设项目与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空间关系,分析建设项目施工是否动用重要矿产资源,动用重要矿产资源的空间范围及资源量,提出被动用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措施。

      2.建设项目查询范围、评估范围、用地范围与探矿权、采矿权、矿产地范围关系图

      5.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意向性协议)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做好压矿补偿工作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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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西境内建设项目施工要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导致其评估范围内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经地质勘查工作后发现具备工业价值的资源储量。评估范围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要求确定,并经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确认。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其中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自然资源部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除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委托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三)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无需审批。

  (四)建筑设计企业应在项目选址论证阶段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预查询拟建项目评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情况,优化建设项目选址,尽量避让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床,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建筑设计企业应依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立项文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见附件1)、项目用地坐标及评估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及已设矿业权情况。

  (五)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筑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见附件2),并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评审备案。

  (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备案,其中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不含7个工作日报告改时间),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参加评审。

  (七)建筑设计企业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4.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业权(政策性关闭和发证机关公告过期自行废止的矿业权除外),还需提交建筑设计企业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意向性协议)。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在8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不予压覆的决定,并将压覆审批结果发送建筑设计企业、矿业权人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相关审批信息应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并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和矿政“一张图”。

  建设项目获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后,建设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建筑设计企业应重新办理压覆审批。

  (八)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且建筑设计企业与矿业权人已协商完成补偿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矿业权人到拥有相对应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如矿业权人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矿业权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建筑设计企业提出申请的,登记机关可责令矿业权人限期办理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或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九)鼓励区域整体评估审批。已完成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区块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再办理压覆审批。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压覆调查区域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对经批准新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整体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统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十)取消已批复范围压覆评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与已批复压覆范围存在重叠的,仅评估新增压覆范围内的资源量。

  (十一)优化信息查询服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整合已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已完成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区块范围、经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等数据,建立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数据库并实时更新,纳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在线预查询,同时将评审备案进展及结果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开。

  (十二)改革储量登记方式。取消矿业权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整合纳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进行管理。

  (十三)简化矿业权变更手续。矿业权人同意压覆或建筑设计企业与矿业权人协商并已完成补偿,矿业权人可凭现存技术报告重新签订矿业权合同、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重新编审相关报告;重新签订的矿业权变更合同中明确压覆区域不得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条款,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只变更矿业权范围,其他证载信息不变,且变更缩小的面积可抵扣探矿权延续按规定需缩减的面积。

  (十四)明确压覆补偿。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主动与矿业权人协商,签订压覆补偿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承诺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时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的资源储量依据当前市场条件评估所应缴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十五)加强沟通协调。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要主动介入压覆补偿调解,按照既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顺利利地进行的原则,协调督促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审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供地。对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引导建筑设计企业与矿业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补偿事宜。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压覆矿产资源及涉及矿业权的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在上述区域新设立矿业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319号)同时废止。

  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由来、主管机关、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时间、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拟用地范围坐标、面积,拟投资规模。

  简述查询范围、评估范围的确定及依据;简述查询结果,理清查询范围内各矿区(矿业权、矿产地)、以往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的空间关系、历史沿革,确定本次评估对象。

  简述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矿产地设置基本情况;简述本次评估引用最近一次提交地质资料基本情况,包含勘查公司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资料名称、评审(备案、审批、认定、决议)情况、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情况,如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的,应简述压覆矿区范围内矿体工程控制程度、探矿工程及采样测试质量等,同时要提交与资源储量估算相关的原始地质资料;简述压覆矿区矿体(层)地质特征、矿石特征等结论性内容;简述压覆矿区开采现状、压覆范围及矿种。

  简述采用工业指标的依据,评述矿体估算方法及块段分割方法的合理性,估算参数及资源量类型的确定。

  分矿体(层)估算压覆资源储量,按矿区(矿业权、矿产地)分类汇总,明确压覆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

  评述建设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评述被压覆矿产资源的潜在社会经济效益;评述建设项目对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影响,对比分析建设项目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

  简要论述建设项目与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空间关系,分析建设项目施工是否动用重要矿产资源,动用重要矿产资源的空间范围及资源量,提出被动用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措施。

  2.建设项目查询范围、评估范围、用地范围与探矿权、采矿权、矿产地范围关系图

  5.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意向性协议)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做好压矿补偿工作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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